劳动者有什么情况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的六种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一方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以下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一方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一方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以下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一方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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